何文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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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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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损费赔不赔?

发布者:何文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518人看过


车辆贬损费,指车辆因各种原因受损,在经过维修之后车辆的价值与车辆受损前价值的差额。在解答交通事故法律咨询过程中,常遇当事人询问,事故车辆贬损费(也被表述为折旧费)相关问题。本文即讨论,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支持车辆贬损费。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贬损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判决未支持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司法解释列举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因法院认为成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受损车辆经修复后恢复了使用价值,所有权人的损害即得到了填补,是判决未支持车辆贬损费的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未能支持的主要裁判理由。


还有一些未能车辆贬值损失费案例,是因为原告未提供专业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以证明其车辆存在因事故造成贬值损失以及贬值损失大小。因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


二、法律未规定不得支持车辆贬损费,也有少量判决支持该费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2035号判决书,支持了车辆贬损费,理由为:陈长军车辆在购买时间不久和行驶里程较短的情况下被撞毁,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具有合理性,本院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1094号,该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损费的诉求予以支持,理由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受损车辆系待售的新车、商品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势必导致其价值的贬损,即使修复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也很难恢复到原来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要求,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对它的评价已明显降低,这一价值上的差价同样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侵害人应予以赔偿。”


因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车辆贬损费”不应得到支持,且我国非判例法国家,部分法院法官在对《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而支持车辆贬损费。


结语:司法理论及实务上一直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争议,在当前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法院也会考虑予以支持贬损费。该费用具体数额,应当根据购买价格、使用期限、受损程度、鉴定结论等酌情予以确定。


作者:何文真,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专业领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带领团队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东方今报、映象网等媒体多次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何文真律师。具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事务所、 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法律诊所等机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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