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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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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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的涵盖范围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次举报

在现代社会律师在进行相应的辩护的时候是有着一些独享的权利的,其中就是有着律师的调查权的,也就是有着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

  一、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首先,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于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由此,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其次,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杜绝法官先入为主。法官是沟通法律帝国和现实世界的桥梁,其审判活动必须是中立的和无偏私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地位的超然性和中立性、被动性,不提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否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超然中立地位,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一些法定的原因出现导致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时,法官会依职权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这样的方式会使法官提前接触证据,导致法官心证过早形成,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遭受质疑。而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由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则可以避免上述冲突的出现。

  再次,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选择诉诸法律加以解决,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人数增长幅度远低于案件增长幅度,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如果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亲自去调查取证,无疑会降低司法效率。通过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必要的时候借助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群体来共同促进司法效能的发挥,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调查取证这一非绝对专属性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律师行使,是司法职能的合理延伸,也是出于更高效发挥司法效能的需要。

  最后,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毫无疑问,律师群体依法独立执业,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调查人负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律师在调查中常常遭到无理的拒绝,限制了律师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二、律师性质

  就“律师”的任职资质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三、律师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