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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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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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之间的区别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3次举报

   刑事刑罚中,缓刑和监外执行都是在非监狱、拘留所依法执行刑罚的措施,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将缓刑和监外执行混淆。那么缓刑和监外执行是一样的吗?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一、监外执行和缓刑一样吗

  缓刑的全称是刑法的暂缓执行,是对已经被判处刑罚但暂不执行,有特定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依据考察结果觉得是否执行已判刑罚的制度。

  监外执行则属于是被判处刑法或处在服刑期内,罪犯因某种原因无法在监狱内服刑,而需要在监狱外服刑的制度。

  缓刑并不属于监外执行,两者是在刑法中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监外执行和缓刑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监外执行是因为罪犯因某种原因不能在监狱内服刑,而选择在监狱外服刑,监外执行期间是计入服刑时间内的。缓刑则是暂缓执行主刑,在罪犯居住地由考察机关进行考察,并未正式开始服刑,如果最后没有通过考察,需要执行判决中的刑罚才正式开始计算刑期。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

  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需要申请监外执行,需要将情况告知监狱或拘留所,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狱或看守所得知情况后,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