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申请人唐某、张某甲产生损害赔偿争议。事故发生后,各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为妥善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各方在某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唐某、张某甲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唐明兰律师及陈某作为代理人参与调解过程。在唐明兰律师的专业协助与沟通下,各方最终于2025年11月17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唐某、张某甲于2025年11月18日前赔偿段某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随后,段某、唐某、张某甲共同向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司法确认程序,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前期调解过程中各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及调解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具体包括:第一,段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唐某、张某甲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及具体金额是否合理;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唐明兰律师在调解阶段重点围绕上述焦点,结合相关证据与法律规定,向唐某、张某甲释明法律风险与赔偿标准,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段某、唐某、张某甲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段某、唐某、张某甲于2025年11月17日经某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某调(2025)第330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完成了相关文书的签署与送达工作。
【律师价值】
唐明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调解促成与风险把控作用。在诉前调解阶段,唐律师精准梳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各项法定项目,为当事人客观评估赔偿金额,避免盲目抗辩导致诉讼拖延。通过专业的法律释明与高效的沟通策略,唐律师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诉求,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7.5万元的赔偿协议。此外,唐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完成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更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展现了卓越的非诉纠纷解决能力。
唐明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