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6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交房后,原告发现被告交房的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际多付房款共计人民币653508.8元。
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3%(不含)之内部分的房款,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售价予以返还,而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3%之外的房款,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被告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