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王晓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债权人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视为已通知全体保证人还款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42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裁判要旨

在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多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情况下,未得到还款通知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晓营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原审被告: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

原审被告:某集团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2013年9月19日,母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材料公司与银行在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发生的、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银行向材料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贷款到期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同时银行与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子公司自愿与母公司对前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到期后,材料公司并未清偿债务,2006年2月、4月,银行先后两次书面通知材料公司、子公司清偿债务。

2006年12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母公司主张权利,保证人可免除责任,故判令由材料公司清偿本金及利息,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驳回银行要求母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银行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理

银行接到二审判决后,希望找北京的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人介绍,银行找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晓营律师。

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整理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催收债务,能否对其他连带保证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王晓营律师认为,银行在诉讼时效内向子公司催收债务,对连带保证人母公司也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它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对于连带保证人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律师必须进行深入的论证,代理律师从连带债务的特征、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涉他性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比较法研究,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更加符合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充分强调作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母公司与子公司构成连带债务关系,银行对子公司的催收行为,对母公司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最高院完全认可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母公司对材料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后记

其实本案能够成功翻案,也得益于本案由最高院提审,再审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指定再审,哪些情形可以提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因此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本案一审、二审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干预,而本案在事实部分又没有争议,只是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两点理由,让本案得以成功被最高院成功提审。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裁判要旨

在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多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只通知部分保证人还款的情况下,未得到还款通知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晓营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原审被告: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

原审被告:某集团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2013年9月19日,母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材料公司与银行在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发生的、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银行向材料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贷款到期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同时银行与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子公司自愿与母公司对前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到期后,材料公司并未清偿债务,2006年2月、4月,银行先后两次书面通知材料公司、子公司清偿债务。

2006年12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母公司主张权利,保证人可免除责任,故判令由材料公司清偿本金及利息,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驳回银行要求母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银行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理

银行接到二审判决后,希望找北京的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人介绍,银行找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王晓营律师。

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整理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催收债务,能否对其他连带保证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王晓营律师认为,银行在诉讼时效内向子公司催收债务,对连带保证人母公司也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它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对于连带保证人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律师必须进行深入的论证,代理律师从连带债务的特征、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涉他性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比较法研究,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更加符合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充分强调作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母公司与子公司构成连带债务关系,银行对子公司的催收行为,对母公司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最高院完全认可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母公司对材料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后记

其实本案能够成功翻案,也得益于本案由最高院提审,再审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指定再审,哪些情形可以提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因此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本案一审、二审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干预,而本案在事实部分又没有争议,只是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两点理由,让本案得以成功被最高院成功提审。

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