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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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的仲裁中怎样视为材料已送达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66人看过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或者最后一个为他人所知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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