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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英律师
执业资质:1130620**********
执业机构: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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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91人看过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部分债务是一方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一方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一方而非夫妻二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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