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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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哪些义务?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5日|分类:取保候审 |239人看过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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