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次被当事人问道,为什么明明是相同的法律,不同的法官却做出来不同的判罚?关于这个话题,我先简单说一说我的看法。
其实,不光是民间对这个问题有争议,最高法也渐渐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对法的严肃性造成的影响。
一开始,人们都以自由裁量权为理由,对同案不同判的误差进行解释!但是,渐渐地,发现这种解释无法消除人们对法律如此随意表现的不好的看法。
因此,最高法这几年开始强调同案同判的重要性。
话说回来,除了自由裁量权,还有什么会影响到产生适用同一法律的不同的判罚结果?
其一,就是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就目前而言,工作在审判岗位上的人员,大部分已经是专业出身了,但仍然有大量的人员来自各行各业,非科班出身的审判人员还有很大比例地存在。这个比例,随便找个基层法院的人问一下,就会知道,有多少跨行过来的人。
这样的情形存在,就意味还有着很多人,虽然从事审判工作,却并未系统受过法律逻辑思维的教育。多少年来,凭着常识办案,是很多人的不得已而为之。而这样的能力和水平,很难达到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
因此,碰到稍微复杂一点儿的案件,上述这样的审判人员就会失了水准。甚至有些基层审判机构想尽办法回避复杂案件进入本地审判机构。这样的处理方式令人摇头。
其二,就是所有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虽然法学专业院校都是专业的,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法学理念都是一样的!不同派系之间在学术上的理解偏差还是挺大的。
这样在法条有幅度规定的情形下,我们必定是向着相反的方向考虑问题。这样的情形下,对法律的理解已经不是自由裁量权所能包含的了。
其三,就是各地审判机关有自己的内部指导思想。比如,很多省份会制定某某类型案件立案标准,处理指导等等各种文件。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开始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是,随着人口流动频率和速度的加大,很难保证本地发生的违法行为人,就是本地人。
所以,这样的理念割据状态,也是导致出现误差,人们明显感觉到了同案不能同判的情形。
其四,就是一些众所周知的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而这个因素,虽然并不是绝大多数,却因为极为显眼,甚至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结果都纳入了自己的阴影中,导致人们忽视了其它情形,放大了对这个因素的反感。
而以上所有种种因素决定下产生的裁判文书,在盖上公章,送达当事人手中以后,都会产生不同程序阶段的法律效力!因为,它们都是有权机关做出的裁量!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