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马某2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4月26日离婚,马某1系其二人之子。马某2与王某5于2000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王某5以离婚为由将马某2诉至法院,2011年11月28日,法院出具(2011)朝民初字第369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马某2与王某5自愿离婚。法官询问二人子女情况时,在调解笔录中双方再次确认无共同抚养的子女。
法院认定:根据马某1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自马某2、王某5登记结婚后,即随二人共同生活,马某1与王某5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虽然王某5去世时,其已与马某2离婚,但其与马某1之间的继母子关系,并不因其与马某2离婚而终止。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