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甲于2023年2月4日入职被上诉人湖南XXxx开发有限公司(化名A公司),担任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管理岗位。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0元,第二个月起月工资13500元(含500元社保),每月休息2天。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6月2日,A公司管理人员通知甲工作至6月30日止。双方于6月底结清工资后,甲未再上班。后甲向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其请求后,甲不服,诉至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675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8.6元,驳回其他诉求。甲仍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关于经济补偿金675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8.6元的判决;
撤销一审驳回二倍工资请求的判决,改判A公司向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
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经济赔偿金、日常加班工资、丧假工资等)。
三、案件分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未签订合同是否因刘某甲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定:A公司主张已于2023年2月26日张贴公告要求员工签订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告张贴时间及已有效通知甲本人。照片未显示具体时间,且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对未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改判理由:一审适用《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认定甲存在“重大过错”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纠正此点,支持二倍工资诉求。
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认定
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故仅支持经济补偿金,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
加班工资的认定
日常加班工资:甲月薪13500元远超当地同行业水平,法院认为薪资已包含加班费用,故不支持日常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已支持清明节、劳动节加班工资,甲未提出异议,二审予以维持。其主张端午节加班工资,但因考勤记录显示当天休假,未获支持。
其他诉求处理
丧假工资及未提前通知解除补偿: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未予审理。
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由行政机关处理。
四、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本案凸显了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中的举证责任边界。用人单位需保留有效通知证据(如书面签收记录、系统通知截图等),仅凭单方张贴公告难以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协商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
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并结清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若单方强行解除且无合理依据,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
高薪岗位的加班工资主张需结合薪资水平合理性判断。若薪资明显高于行业标准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法院可能认定薪资已包含加班费用。劳动争议的程序性要求
劳动者主张丧假工资、解除补偿等诉求时,需确保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审理。
结语:本案二审改判体现了法院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严格审查,警示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二倍工资风险。同时,劳动者也需明确诉求范围,遵循法定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