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山西某县民政局发包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陈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中标承接项目,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付某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第三方造价审计,发包人已全额向挂靠人陈某结清全部工程款,但陈某长期拒绝与实际施工人付某对账结算、拖欠大额工程款。付某诉至法院索要欠付工程款,同时举证证实官方审计遗漏了其施工的暖气片、室外签证、施工电梯基础三项工程,要求民政局单独支付漏项对应工程款。
本案诉讼流程曲折:首轮一审原告诉求未充分支持,除认定合同无效,工程款一分也未支持,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付某委托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工与房地产业务团队负责人秦朝律师;重审法院厘清施工范围、税费规费、管理费、维修扣款等多项核心争议,大幅支持付某诉讼请求。陈某、发包民政局、实际施工人付某三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同步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胜诉后代理律师区分企业、行政机关两类被执行人制定执行方案,通过异地交叉执行突破属地执行壁垒,全部胜诉款项足额回款。
二、案件最终判决
挂靠分包人陈某向实际施工人付某支付工程款 1120401.84 元,并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起按同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
发包民政局单独支付审计遗漏工程款 98956.57 元;
案件鉴定费、诉讼费由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摊。
三、律师实务观点(施工人必看)
挂靠、违法分包订立的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政府审计报告并非最终结算依据,审计存在工程量漏项时,凭工程签证、现场影像、施工记录等证据,可申请法院委托造价司法鉴定;
发包人直接对接实际施工人、单独安排漏项施工,未经过分包挂靠人结算的,需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被执行人系民政局等行政单位易出现执行阻滞,可申请异地交叉执行,规避地方干预,高效兑现胜诉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