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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连续续保四年仍被拒赔,李晓伟律师团队解读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2026-08-21

作者:李晓伟律师团队

保险连续续保四年,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这类苏州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真正站得住脚,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投保流程、健康告知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疾病名称带有"先天"二字,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当然免责。


一、五个角度审视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面对苏州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投保人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审视拒赔理由。

第一,合同中是否将先天性疾病列入免责范围。  不同产品对先天性疾病的免责约定差异很大,有的明确列举具体病种,有的仅使用概括性表述,还有的完全没有相关约定。投保人首先应核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原文,确认保险公司的免责依据是否存在。

第二,免责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  即使存在免责约定,条款措辞是否清晰也需审查。比如将"一切先天性畸形"作为免责理由,但某些轻微结构变异是否属于"畸形",医学和法律上未必有统一定论。对于含义模糊的条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通常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三,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知晓孩子健康状况。  有些先天心脏问题出生后很长时间没有明显表现,投保人完全不知情;有些是产检和体检均未发现异常。不同情形下投保人主观状态不同,不能简单以"先天性"否定投保人善意。

第四,健康告知是否具体询问了心脏问题。  如果健康告知只笼统询问"是否有重大疾病"而没有单独列出心脏疾病或先天性异常,投保人未主动提及不构成隐瞒。电子投保流程中,投保页面提示是否清楚、回访是否涉及免责条款说明,都需纳入审查。

第五,本次理赔与投保前情况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即便投保前存在某种心脏异常,也要判断本次理赔疾病与该异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医学关联。保险公司不能将所有心脏相关疾病笼统打包为"既往症"。


二、真实案例参考

以下引用一则连续续保后被拒赔的真实案例。

余先生于2019年6月通过某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在线上为其刚出生不久的儿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此后保单连续四次续保,2023年6月第四次续保时增加特定疾病保险金50万元,总保额达100万元。

2023年7月,被保人因心脏杂音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瓣重度狭窄等,进行了主动脉瓣置换手术。余先生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合计100万元。

余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作了字体加粗提示,但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先天性畸形"属于专业性强的医学概念,保险公司更应详细解释。同时,连续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50万元,合计100万元。

这一案例表明:连续续保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因续保而免除。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时,投保人应全面审查保险合同及相关材料,判断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三、建议投保人核对的材料

遭遇苏州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后,建议投保人尽快整理以下材料:

保险合同及条款(重点关注免责部分)、健康告知问卷、电子投保截图及回访录音、投保前后病历及住院资料、保险公司书面拒赔通知、能证明投保时不知情的医疗资料。


四、常见问答

问:先天性心脏病是不是意味着保险公司一定不赔?

不是。能否获赔取决于多项因素综合判断,包括合同是否将先天性疾病列入免责范围、免责条款是否明确、投保人投保时是否知情、健康告知是否具体询问、本次理赔与投保前情况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不能简单认为"先天性"就等于"一定不赔"。

问:保险连续续保了好几年,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不能简单以此为由拒赔。连续续保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每次续保时重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投保时无症状和检查异常,投保人并不知情。保险公司主张"未如实告知"需有充分证据,仅凭事后诊断倒推投保时已患病缺乏事实基础。

问:保险公司拒赔通知只写了"属于先天性疾病",没有详细说明依据,怎么办?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说明,列明具体合同条款、事实和证据。如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具体依据,或条款存在争议,可委托专业律师全面审查保险合同和医疗档案,评估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李晓伟律师团队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12年,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累计获赔保险金超过6000万元。团队100%案件均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委托,实行全风险代理,前期零费用,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在苏州有办案团队,服务覆盖全国,可免费咨询评估案情。


作者说明

本文由李晓伟律师团队根据公开裁判规则和实务经验撰写,旨在为遭遇保险拒赔的投保人提供法律参考。因具体案件情况各异,文中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后决策。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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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