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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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精准申请司法鉴定,为实际施工人追回35万余元工程款

发布者:乔立超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黄某(实际施工人/原告)

对方当事人: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被告)

第三人: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被告向黄某支付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黄某核心诉求基本实现

二、案情简介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设备及安装服务。随后被告将除设备采购外的全部施工工作口头委托给黄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黄某组织人员完成全部施工后,第三人已向被告付清全部合同款项。被告仅向黄某支付83万元,以“工程量未核算、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约37万余元。黄某委托乔立超律师提起诉讼。

三、核心争议焦点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黄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如何认定?

争议工程量如何确定?

被告已付款项是否已覆盖全部工程款?

四、律师代理策略与核心动作

(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

本案最大的障碍是无书面合同。接受委托后,我立即指导黄某全面收集并梳理以下证据:

授权委托书、开工令、出入证明、安全协议、培训档案——证明黄某以被告项目负责人身份实际组织施工;

与被告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双方约定部分项目包干、部分项目按实际使用计算;

与第三人签订的《移交确认书》——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二)精准申请司法鉴定,破解“工程量争议”僵局

被告始终以“工程量未核算、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对风管实际使用面积存在巨大分歧。我果断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争议的风管使用量进行现场勘验和测量。

鉴定意见成为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被告虽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法院最终采信鉴定结论,按被告认可单价计算认定工程款约35万余元。

(三)庭审中逐一击破被告抗辩

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我逐一有力回应:

“未结算”抗辩:指出被告在工程交付后长达两年内既未主动结算,也未指明具体数据问题,属于以“未结算”为名行“拖延付款”之实;

“部分项目未施工”抗辩:要求被告举证证明相关项目已取消,被告无法提供证据;

“已付清全部款项”抗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承认“还差30多万”,直接推翻被告主张。

(四)成功争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工程已实际交付,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算。为稳妥起见,黄某自愿选择从起诉之日起算,法院予以支持,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五、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结果:被告向黄某支付工程款35万余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大部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黄某核心诉求基本实现。

典型意义:

无书面合同不阻却实际施工人维权:通过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

司法鉴定是破解工程量争议的关键武器:及时申请专业鉴定,将争议转化为可量化数据;

“未结算”不是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工程已交付、发包方已付清全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能以“未结算”对抗付款请求权。


乔立超律师,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专注解决公司间、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核心擅长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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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