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购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尚未办理过户,所购房产即因卖方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经侯法政律师紧急介入,成功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并追回全部已付款项。此案为房屋买卖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作为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为执业理念,在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积淀深厚。
一、购房陷阱与突发危机
购房者张某通过中介看中了济南历下区一套二手房,总价二百八十万元。在中介的催促下,张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一百万元,约定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过户日期定于一个月后。然而,在等待贷款审批期间,张某突然得知该房产因卖方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张某顿时陷入困境:房产无法过户,卖方已失联,一百万元首付款面临"打水漂"的风险。
此类风险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罕见。许多购房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房产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盲目支付大额款项。一旦房产存在权利瑕疵,购房者往往陷入"房财两空"的绝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对房产的执行。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时间要求。
二、紧急应对与证据固定
侯法政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立即启动紧急应对程序。第一步,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房产的查封裁定书、查封笔录及查封时间,确认查封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过户之前,排除张某与卖方恶意串通的可能。第二步,调取张某支付首付款的银行流水、卖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介居间合同等证据,证明张某已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为善意购买人。第三步,核查张某名下房产情况,确认该房产系张某用于居住的刚需住房,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第四步,在起诉解除合同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卖方名下的其他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在诉讼策略上,侯法政律师同时推进两条路径:路径一,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张因房产被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路径二,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张某作为善意购房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已支付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价款且名下无其他住房,请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两条路径互为支撑:若执行异议成功,房产解封后可继续履行合同;若执行异议受阻,则通过解除合同之诉追回房款。
三、判决结果与维权启示
经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房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债务导致房产被查封,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张某已付购房款一百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张某中介费损失、贷款手续费损失等共计八万元。同时,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因张某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张某最终不仅追回了全部房款,还获得了相应赔偿,并保住了心仪的房产。
侯法政律师借此案提醒广大购房者:第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务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的权属状况、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信息,确保房产"干净"无瑕疵。第二,首付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购房款",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若通过中介交易,建议使用资金监管账户,过户完成后再由监管账户划转至卖方。第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若房产因卖方原因被查封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第四,一旦发现房产被查封,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在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切勿拖延导致权利丧失。第五,对于卖方声称"查封马上就会解除"的承诺,切勿轻信,应以法院解封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