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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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后逃逸的间接故意?即墨法院:你跑的那一刻,就是故意杀人

发布者:孙海山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暴力犯罪 |18人看过

当事人踩坑

老赵,即墨本地人,在服装市场那边做点小生意。那天晚上跟几个朋友在鹤山路附近喝了几杯,觉得自己就两瓶啤酒,开个车回家也就十来分钟,应该没事。

结果,真出事了。

车开到蓝鳌路和烟青路交叉口附近,一个没注意,把一位骑电动车的大爷给撞飞了。老赵下车一看,大爷躺在地上,满脸是血,一动不动。

你猜他干了什么?

他慌了。脑子里第一反应不是救人,不是打120,也不是报交警。他四下看了看,路上没什么人,一咬牙,重新上车,一脚油门,跑了。

跑回自己在通济街道的家里,把车往车库一塞,想着“明天再说,反正没人看见”。

他以为这只是“交通肇事逃逸”,大不了赔点钱,关几天。但他不知道,在即墨法院,这类案子早就不是“赔钱”那么简单了。

法院怎么判

案子很快被即墨交警大队侦破。老赵到案后,认罪态度倒是挺好,赔偿了家属一部分钱,还写了谅解书。家属也同意了,说“人死不能复生,赔钱算了”。

但法院没有“算了”。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那么简单,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轻则三到十年,重则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

法院审理后,核心挖了两个点:

第一,你喝酒了。喝酒后开车,本身就对公共安全有高度危险。你明知自己反应能力下降,还敢开,这就是“明知”。

第二,你撞人后,非但没停,还跑了。你下车看了,看到了伤者严重,心里清楚这个人可能活不成。但你选择了逃逸,没有救助。法律上,这就叫“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在即墨法院的判决书里,法官用了这么一句话:“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

一句话,把老赵从“过失”推到了“故意”的悬崖边上。

最终,老赵被判了十年。

十年啊,老赵当场就哭了。他以为出钱赔了,家属谅解了,顶多判个三年缓刑。但他没想到,他“跑”的那一脚油门,把“交通肇事”变成了“故意杀人”性质的犯罪。

律师提醒

在即墨,我们经常碰到这类案件。很多当事人觉得,撞了人,我跑了,只要没被抓,或者被抓后赔了钱,就没事。但真相是,你跑的那一瞬间,你的主观心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从“过失”变成了“放任”。

什么叫“放任”?就是你明知道那个人可能死,但你觉得“算了,我跑吧,死不死跟我没关系了”。这就是法律上的“间接故意”。

而且,这类案件在即墨法院目前审理得越来越严。法官会看什么?看你的整个行为链条:是不是酒后驾驶;撞人后有没有下车查看;下车后有没有救助;有没有逃逸;逃逸后有没有主动投案。

每一项,都像一根绳子,把你往“故意”那边拉。拉得越紧,判得越重。

所以,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在即墨开车出了事,不管你喝了多少酒,不管你撞了多严重,记住一句话:“救人,别跑。”

你跑掉的是自由,留下的是一辈子都翻不了身的案底。

作者: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二十多年,该所创始人,现为负责人。擅长刑事,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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