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松滋法院一审判决:丈夫借款38万元用于垫资过桥,妻子不知情不担责
松滋男子雷某杰因从事资金过桥业务,向姚某兵借款38万元,并指定将款项转入其配偶王某的银行账户。事后,姚某兵将雷某、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王某委托尹忠文律师应诉。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尹忠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姚某兵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雷某杰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6月1日,雷某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姚某兵借款38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6‰。应雷某杰要求,姚某兵将38万元分两笔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雷某杰仅偿还15万元。姚某兵遂起诉要求雷某杰、王某共同偿还剩余23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交锋:
庭审中,原告姚某兵主张,款项进入王某账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尹忠文提出核心抗辩:第一,王某对借款不知情,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二,雷某杰借款系用于向案外人夏某提供过桥资金,属其个人经营活动,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雷某杰与夏某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清晰展示了38万元借款在到账当日即被转出,资金流向与王某无关。
法院判决: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雷某杰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姚某兵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相反,在案证据证明借款实际被雷某杰用于出借给案外人。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雷某杰个人债务,王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判决由雷某杰个人向姚某兵偿还剩余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
尹忠文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有举证责任。仅凭款项进入配偶账户,不能简单推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尤其是大额借款,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防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