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 年 2 月 21 日,被告 A 驾驶车辆与原告 B 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 B 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被告 A 负全责。事故后原告 B 先在庄浪县人民医院住院 X 天,后转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 Y 天,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出院医嘱包含饮食、休息、换药、锻炼、复查等要求。原告 B 自行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特定等级一处、另一等级一处,误工期 M 日、营养期 N 日、护理期 P 日。诉讼中被告 A 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其他等级、再一等级,误工期 Q 日、护理期 R 日、营养期 S 日。
原告诉求及依据
原告 B 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 T 元(庭审中变更为 U 元)。其依据是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认为被告 A 负全责,被告人寿财险庄浪县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 A 承担,且事故给自己身心和家庭带来巨大伤害,被告应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答辩及证据
被告 A 对事故发生、治疗过程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认为应按重新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且已支付部分费用,包括出具借条后转账 V 元(含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等)、支付护工费 W 元、家属酒店费用,原告转款 X 元及支付护工费 Y 元应扣除,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程序违法,费用应自行负担。其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支付费用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寿财险庄浪县支公司对事故相关情况无异议,认可重新鉴定意见,认为交强险已赔 Z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应为 AA 元 / 天,营养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同意赔偿财产损失 BB 元,不认可交通费及首次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
法院认定事实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如上述。原告 B 治疗情况及医嘱明确,住院共 CC 天。两次司法鉴定情况及费用支付明确,被告 A 支付重新鉴定费 DD 元,原告 B 花费交通费 EE 元、检查费 FF 元,原告转款 GG 元给被告 HH。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认定书可作定案依据,被告 A 负全责,其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庄浪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原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 A 承担。
对原告主张费用认定如下:医疗费 II 元(除已赔付部分外);误工费 JJ 元(误工期 Q 日,每天 KK 元);护理费 LL 元(护理期 R 日,每天 MM 元);营养费 NN 元(营养期 S 日,每天 OO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PP 元(CC 天,每天 QQ 元);交通费 EE 元;残疾赔偿金 RR 元;精神抚慰金 SS 元;财产损失 BB 元,共计 TT 元。被告 A 已支付赔偿项目数额为 UU 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寿财险庄浪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B VV 元(含已付 Z 元);被告 A 赔偿原告 B WW 元(含已付 UU 元);驳回原告 B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XX 元,原告 B 承担 YY 元,被告 A 承担 ZZ 元。
上诉相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