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7月,某门业公司与某安防公司签订《制作协议》,约定某门业公司为某安防公司包工包料加工制作栅栏门、钢板门等产品,总价款42万余元。交货后,双方于2024年4月对账,某安防公司大股东徐某甲与某门业公司确认欠款35万元并出具欠条。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双方重新结算,某安防公司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扣除质量及维修费用后尚欠23万元,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及逾期月利率1%的违约金,并备注后续质量问题由某安防公司自行解决,徐某甲在代理人栏签字。2026年7月,某门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安防公司支付23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徐某甲构成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徐某甲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并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某安防公司主张的产品质量瑕疵抗辩及减免利息的请求能否成立。某门业公司认为徐某甲出具首份欠条构成债务加入,且产品质量问题已超检验期;某安防公司则辩称徐某甲签字系职务行为,且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抵销权,拒付货款并请求调减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门业公司与某安防公司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徐某甲的责任,其作为大股东及代理人洽谈业务,在后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欠款及付款主体均为某安防公司,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驳回某门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关于质量抗辩,双方在后一份欠条中已扣除质量因素产生的费用,并约定后续问题由某安防公司自行解决,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某安防公司支付某门业公司价款23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某门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某安防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周燕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成功为当事人徐某甲免除连带责任。通过深入梳理交易背景与多份欠条的演变过程,有力论证了徐某甲签字系职务代理行为而非债务加入。同时,针对产品质量抗辩,协助当事人厘清双方已就质量扣款达成最终结算的事实,避免了重复扣减。庭审中逻辑严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部分胜诉的良好结果。
周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