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律师 09:00-20:00
张玉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37460316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许昌离婚律师张玉:代理赵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甲与第三人张某丙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第三人张某丙与被告杨某乙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8年1月起,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频繁转账。经统计,第三人向被告转账共计110笔,金额高达43.9万余元。期间,被告亦向第三人转回4.4万余元。原告认为,第三人婚内出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其未经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与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4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乙辩称,双方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转账系双方合作加油站工程及维修生意的业务提成、工费及材料费等,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并非赠与,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张某丙述称,转账均系被告以各种理由索要,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转账纯粹是为了维持与被告的情人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第三人张某丙向被告杨某乙的转账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赠与合同关系;第二,若构成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被告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根据原告提交的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包含“1314”“520”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记录,足以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无论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接收具有特殊含义款项的行为均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43.9万余元,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针对被告关于款项系生意往来的抗辩,法院指出,被告在两次庭审中对款项用途陈述不一致,且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在扣除被告向第三人转回的4.4万余元后,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甲39.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二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九十余元,被告负担九千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1. 证据组织与事实查明: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梳理上百笔转账明细,精准提取“1314”“520”等特殊金额记录,结合保证书、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赠与事实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

2. 诉讼策略制定:准确将案件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直击被告“生意往来”的抗辩软肋。通过庭审发问,揭露被告对款项用途陈述前后矛盾的漏洞,促使法院不予采信其抗辩。

3. 权益最大化:精准计算转账总额与回转金额的差额,明确诉求,最终获法院全额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玉律师 已认证
  • 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
    • 18637460316
    • 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93分 (优于84.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3.25%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玉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6145 昨日访问量: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