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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周某强奸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2月2日,周某通过手机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甲,以赠送过年红包为由将其约出。当日下午,周某将张某甲带至某市某区某宾馆房间内聊天。期间,周某欲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随后周某强行脱下张某甲的衣裤并扯下其胸罩。张某甲为求脱身,提出可为周某进行口交。事后,张某甲借口去洗手间,匆忙穿上部分衣物逃至宾馆附近的某火锅店求助并报警。周某见张某甲逃离,仓皇离开现场并遗留了手机等物品。经鉴定,张某甲颈部有两处皮肤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周某犯强奸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卖淫嫖娼关系。辩护人提出双方可能因口交费用发生矛盾,但法院审查认为,周某在侦查阶段及张某甲的陈述中均未提及费用问题,该辩护意见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纳。二是周某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周某辩称未掐被害人脖子及强脱衣物,但法院经查实,周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掐脖子,且有医院检查及照片印证被害人颈部伤势;同时被害人陈述胸罩被扯下,在案物证胸罩扣带确有破损,故该辩解不成立。三是犯罪形态的认定。辩护人主张本案属犯罪中止,但法院认为,周某已着手实施强奸,因被害人提出口交及趁机逃跑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首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犯罪形态、暴力证据及双方关系等多维度提出辩护意见,特别是针对犯罪中止的定性提出专业主张,有效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其次,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侦查机关未提取现场纸巾等取证瑕疵,促使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认并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最后,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分析,律师成功促使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过重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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