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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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派遣,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适用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7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1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派遣公司”)将员工孙某从十堰市派遣至武汉市某建筑公司(下称“用工单位”)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孙某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现其劳动报酬低于武汉市同类岗位的标准,遂要求派遣公司按武汉市标准补足差额。派遣公司拒绝后,孙某委托计金秀律师维权。

代理过程

计金秀律师接受孙某的委托后,调取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武汉市同类岗位的工资标准等证据。经对比发现,孙某的劳动报酬低于武汉市同类岗位的标准,派遣公司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计律师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派遣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补足差额。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本案中,派遣公司将孙某从十堰市派遣至武汉市,应按照武汉市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支付的报酬低于武汉市标准,违反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向孙某补足工资差额。

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派遣公司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计金秀律师通过调取工资标准等证据,成功证明派遣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从而为孙某争取到了工资差额。本案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用规则。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