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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对方身份证开网店,分手后店铺归谁?实际经营也未必能拿到店铺所有权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情侣创业埋下巨大隐患,分手引发网店权属之争

情侣恋爱交往期间,出于感情信任,一方使用另一方的身份信息注册电商店铺,实际的选品、上新、发货、日常运营主要由出资出力一方完成。店铺逐步积累起销量、粉丝与商业价值,双方感情破裂分手之后,登记注册一方修改店铺登录密码,直接掌控整个店铺。实际运营方投入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却被阻拦无法继续经营,双方矛盾激化,实际经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网店归自己所有,要求登记人配合完成店铺主体变更,并且承担店铺项下相关贷款债务。

本案当中,我方作为店铺登记注册一方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庭审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工作。原告一方手握大量运营记录、聊天沟通记录,自认为自己是实际干活的人,店铺理所应当归属于自己,诉讼胜诉把握很高。在社会生活中,很多创业者、情侣、合伙人都持有相同认知,认为谁干活、谁投入运营,店铺虚拟财产就归谁。但经过完整庭审审理,法院最终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网店所有权依旧归实名认证登记一方所有。

很多普通人看到这个判决结果会觉得难以理解,明明自己辛辛苦苦把店铺做起来,只是借别人身份证注册,为什么最后店铺不属于自己?这也是大量电商从业者、合伙创业、情侣共同创业普遍踩坑的地方。

二、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拆解

(一) 原告(实际经营方)的主要主张

原告认为,店铺从选品进货、商品上新、客服发货,绝大部分经营工作全部由本人完成,登记人仅仅只是出借身份证,后期很少参与店铺管理。店铺全部商业价值,来自自己的劳动与资金投入,登记人没有实质贡献,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网店这一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实际经营人。同时主张,应当判令登记人配合向电商平台办理店铺过户变更,店铺产生的网商贷等债务由登记方自行承担。

(二) 我方代理(登记人)抗辩观点

第一,网店以我方当事人身份实名认证注册,平台公示经营者就是登记人,对外经营、贷款授信、消费者维权全部以登记主体名义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平台登记主体为准,登记人就是法律意义上店铺经营者。第二,双方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注册开店当时,登记人明确表达店铺归自己所有,原告是知情并且同意,不存在“借名代持店铺”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恋爱期间的沟通称呼、分工安排,只是情侣之间相处模式,不能直接等同于店铺权属约定。第三,电商平台服务协议明确约定,除司法裁定、平台书面许可等少数情形,店铺账号禁止私自转让过户,原告直接要求法院判决强制变更店铺主体,本身和平台规则相冲突,在没有平台同意前提下,客观上也无法履行。第四,即便原告确实投入运营劳动,劳动投入不等于直接取得店铺物权,原告的资金、人力投入,可以另案提起诉讼,主张结算经营成本、分割经营收益,但不能直接争夺店铺本身所有权。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审理法院认为,网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电商店铺所有权作出细化条文,裁判需要结合意思自治、平台登记效力、平台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相匹配多重维度综合判断。

首先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件全部聊天记录显示,注册店铺前后,登记人多次对外、对内表示店铺属于本人,原告在知晓身份证实名开店规则前提下,同意使用对方身份注册,双方没有达成“店铺实际归原告所有,只是借用对方身份证登记”的合意。民事财产归属,优先尊重双方当初真实意思,不能单凭后期谁干活更多,直接推翻当初的安排。

其次参考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商平台需要核验经营者真实身份并且登记存档。平台实名认证登记信息,具备对外公示效力,涉及市场监管、税务、消费者维权、平台信贷等多重法律关系。店铺一旦产生债务、侵权赔偿,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就是登记人。如果法院抛开登记信息,直接把店铺判给实际经营者,就会出现登记人承担债务风险,实际经营者享受店铺收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局面。

再次必须尊重电商平台协议约束。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用户协议写明,店铺账号和实名认证主体不可分割,不允许私自转让,只有法律裁判、平台审核同意才允许变更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整体转让,需要取得合同相对方也就是电商平台的同意。即便法院做出过户判决,如果平台不予认可,判决在实操层面无法落地执行。本案原告没有取得平台同意变更的相关材料,过户诉求客观条件不具备。

最后,实际经营劳动投入不能直接等同于取得店铺所有权。不可否认,原告确实承担大部分店铺运营工作,但是登记人也存在出资、参与模特拍摄、推广宣传等参与行为。对于实际运营方已经付出的成本、投入,法律给予救济路径,但救济路径不是直接拿走店铺,而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结算经营投入、分配经营期间利润。

综合全部因素,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是店铺所有权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但判决书同时释明,原告针对自己投入的资金、人力,有权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补偿。

四、实务当中高频踩坑痛点总结

结合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处理大量电商账号、虚拟财产纠纷的实务经验,这类“登记主体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案件,当事人普遍存在几大误区。

第一个误区:谁干活店铺就是谁的。很多创业者简单认为,我进货、我拍图、我做客服,店铺就属于我。司法实践当中,劳动贡献可以用来主张分钱、要补偿,但不代表直接取得店铺所有权。尤其情侣之间,恋爱阶段不会签书面协议,口头承诺、聊天调侃,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明确的代持约定。

第二个误区:只是借个身份证而已,不会有法律风险。出借身份证注册网店风险极高,店铺一旦售假侵权、产生贷款逾期,消费者、平台、银行都会直接找实名认证登记人追责,哪怕登记人完全没有参与经营,也要对外先行承担法律责任,后续再去找实际经营者追偿,追偿又会产生新一轮诉讼、举证难题。

第三个误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强制把店铺过户给我。绝大多数电商平台都设置账号禁止私自转让规则,法院不能强制平台修改后台实名认证。想要过户店铺,既要打赢官司,同时还要满足平台内部变更规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很多当事人赢不了确权官司,就算确权胜诉,过户依旧难以落地。

第四个误区:分手之后直接抢夺账号、修改密码解决问题。不少当事人遇到纠纷第一反应,就是抢账号、改密码,甚至删除店铺数据,这样操作反而容易构成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合法维权手段。

五、给电商从业者实操解决方案,提前规避虚拟财产权属纠纷

结合本案判决,不管是情侣合伙、朋友合作创业,只要计划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电商店铺、短视频经营账号,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记住下面几条可落地操作方法。

第一,尽量优先使用本人或者本公司资质注册店铺,从根源避免名实不符。不要碍于亲情、爱情、朋友情面,随意借用或者出借身份证注册经营账号,不要低估后续感情破裂、合作散伙的法律风险。

第二,如果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借用他人身份注册,一定要签订书面店铺代持协议。书面协议写清楚店铺实际权利人是谁,登记人仅为挂名,写明双方出资分工、收益分配,约定合作终止或者分手之后,登记人无条件配合平台过户,约定违约赔偿金额,留存双方签字原件,同时把WX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进货凭证全部完整备份保存。没有书面协议,仅仅依靠聊天片段,诉讼当中败诉概率非常大。

第三,区分“店铺所有权”和“经营投入补偿”。即便最后拿不到店铺本身,实际投入资金、人力的一方,依旧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成本、分割经营产生利润。不要把全部诉讼目标押在确认店铺归自己,立案的时候也要考虑经济补偿的备选诉求。

第四,发生纠纷切忌采取抢账号、删除数据、散布负面信息这类过激手段。优先开展协商谈判,协商无果,整理完整证据链,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开店之初就要把资金隔离。店铺收款账户尽量使用实际经营者可控账户,所有出资转账做好备注,保存进货、推广、发工资全部凭证,一旦未来打官司,这些都是核心证据。

六、写在最后

网络店铺作为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多情侣、朋友合伙创业都会接触,很多人只关注店铺怎么赚钱,却忽略账号权属、债务承担的法律风险。感情好的时候一切都好商量,一旦关系破裂,当初没有落实到纸面的口头约定,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

很多当事人来找我咨询的时候,矛盾已经爆发,聊天记录残缺不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此时再想收集证据难度成倍增加。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前期风险预防,远比打官司事后补救重要得多。如果你正在经营电商店铺,面临账号代持、情侣合伙分家、店铺权属争议,不知道协议怎么拟定,不清楚证据如何整理,可以联系我,帮你梳理案件思路,评估诉讼风险,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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