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服装店打工没签合同被辞退,审是律师助力获赔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某服装店担任销售岗位,该店铺以 A 公司为注册经营主体。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微信突然向王某发送辞退通知,告知其次日无需到岗工作,未说明任何合法辞退理由,随后将王某移出工作群组。王某就补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王某核实完整用工履历,全面梳理其留存的招聘记录、日常工作沟通记录、薪酬核对凭证等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劳动关系主体认定与辞退行为合法性,随即确定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核心的诉求方案。
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A 公司当庭提出多维度抗辩,试图全盘否定劳动关系:一是主张 A 公司自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案涉店铺的场地租赁、费用缴纳、营收收取均由张某个人负责,与公司无关联;二是主张王某知晓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双方属于平等的个人劳务关系,无需订立劳动合同;三是主张王某同时在两家不同注册主体的店铺提供劳动,若认定劳动关系则违反双重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四是声称王某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公司系依约解除劳务约定。
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体系,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从事实与证据层面逐项反击:一方面构建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据链,调取招聘平台的应聘沟通记录,证实王某系通过公开渠道应聘 A 公司岗位,面试、入职全流程均由法定代表人张某对接安排;整理全周期的微信工作沟通记录,举证张某向王某送达公司规章制度、安排日常排班、核对核算工资的完整过程,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关系,张某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同时对跨店工作事实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王某系受张某指派在两家店铺轮岗工作,且两家店铺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某,劳动者无从区分背后的注册经营主体,不能以此否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性。另一方面针对解除合法性争议,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逐一击破公司的违纪主张:指出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时长有限,无法完整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客户投诉记录形成于王某离职之后,且相对方身份无法核实,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同时明确公司仅通过私人微信单方通知辞退,既无合法的事实依据,也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全额支持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A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一审诉讼程序,巩固证据体系与法律主张,最终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三、代理思路
紧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穿透经营表象锁定用工主体
针对实体店铺常见的 “个人经营、主体隔离” 抗辩思路,严格依据劳动关系认定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核心标准,从招聘入职、日常管理、报酬核算等核心环节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实际用工主体为注册登记的 A 公司,从根本上否定 “个人劳务关系” 的抗辩主张。
逐项拆解对方抗辩体系,完整锁定违法解除法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未实际经营、双重劳动关系、员工违约在先等多项抗辩,逐一对应举证反驳:厘清劳动者受指派跨店工作的性质,说明劳动者无义务甄别店铺背后的注册主体,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异议;通过证据效力瑕疵否定公司的违纪主张,结合公司解除程序的违法性,完整锁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裁诉全流程连贯代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落地
从仲裁到诉讼阶段保持统一的代理策略与证据体系,不因仲裁阶段性胜诉而降低抗辩标准,全程跟进案件程序,确保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在两级程序中保持一致,避免劳动者权益出现反复,实现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
四、办案结果
仲裁委裁决,全额支持王某提出的全部诉求。A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王某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辞退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 A 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对应款项,王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司法程序的全面支持与保障。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