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6日,28岁产妇梁某因不规律腹痛入住某医院待产,其产前诊断患有妊娠期糖尿病、高脂血症及子宫肌瘤等多项高危因素。同年9月7日,梁某经阴道娩出一女婴。分娩过程中,产妇出现羊水Ⅲ度粪染且羊水量极少,仅约150ml。新生儿出生1分钟Apgar评分为7分,但随即快速出现呼吸困难、肤色苍白及肌张力下降等危重症状。某医院仅开展面罩吸氧等基础抢救,约44分钟后患儿才微弱恢复生命体征,随后被紧急转往某妇幼保健院救治。转院后确诊为重度窒息、严重代谢性酸中毒及高乳酸血症。因病情极其危重,家属后续无奈签署放弃治疗文书,新生儿于当日因新生儿窒息不幸死亡。事后,某医调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存在对高危因素患者生产前评估不足、未组织复苏团队监护、抢救延迟、气管插管滞后及未按指南使用肾上腺素等过错,认定医方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起次要至同等作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在对产妇梁某的诊疗及新生儿复苏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医方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应如何认定。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全面研判病历资料,指出医方存在以下重大过错:第一,产妇属于妊娠期糖尿病高危孕妇,医院产前及产程风险评估不充分,未提前配齐产房新生儿复苏专职团队;第二,新生儿出生即符合羊水粪染加无活力标准,医方未按规范第一时间气管插管抽吸胎粪,仅面罩通气将胎粪压入气道,加重了窒息损伤;第三,新生儿复苏抢救流程违规,肾上腺素给药时间节点记录矛盾,且优先选择气管给药而非静脉通路,操作不符合指南;第四,复苏人员到场时间无清晰病历记录,多科室抢救协作不畅,延误了黄金救治窗口;第五,医方未充分向家属告知羊水重度污染及新生儿窒息的危重预后,未尽到完整的知情告知义务。
【裁判结果】
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并出具意见,认定某医院在对梁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医方诊疗过错在梁某之女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被评定为次要至同等之间。该鉴定意见为后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比例划分奠定了关键的事实与证据基础。
【律师价值】
李俊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医疗纠纷处理能力。面对复杂的新生儿窒息死亡案件,李律师凭借深厚的医学与法学交叉知识,精准锁定医方在产前评估、气管插管时机、复苏用药规范及多科室协作等五大核心环节的致命过错。通过严密组织证据与专业研判,李律师成功将抽象的医疗违规转化为具象的法律过错,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清晰的专业指引,有力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深度与诉讼策略把控能力。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