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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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多岁的父亲去世后,70岁儿子身份成谜?还能从继母和继母之子手中分到父亲遗产吗?

发布者:杨芳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继母和继母与被继承人之子一直不认可另一同父异母哥哥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
  檀某和陈某3在(2022)云0302民初5641号所有权权确认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又以法定继承为由以檀某为原告,檀某的亲生子陈某3为被告起诉要求原被告两人均等继承房屋。
  之后陈某2接到法院通知后以原告身份参加该案,除了之前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获取的证据外,代理人又向有关单位和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解陈某3曾服刑的情况,然后申请调查令去陈某3服刑监狱获取曾办过的特许离监手续,又继续向陈某2所在单位获取死者陈某1的退休档案情况,继续提供证据,才再檀某、陈某3仍不认可陈某2与陈某1亲子关系的情况下,最终让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陈某1系吴某与陈某的儿子。陈某1与曾某于1954年7月18日生育长子陈某2,原告陈某2与彭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于1983年生育婚生子陈某4,檀某与陈某1于196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71年10月17日生育次子陈某3。陈某2与陈某3系同父异母的兄弟。1992年10月1日,檀某、陈某1申请购买云南省XX煤矿开发的位于曲靖市XX小区XXX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1,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庭审中二原告及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为被告檀某与陈某1共同共有,该房屋现价值30万元,被告檀某与陈某1分别享有一半份额。
  陈某1于2018年4月12日病重,被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18年4月6日,原告陈某2作为申请人及担保人,前往XX监狱申请原告陈某3离监探望陈某3,xx监狱出具《XXX罪犯特许离监审批表》一份,载明陈某2与陈某3的关系为兄弟。陈某1于2018年4月17日因病去世,在临床死亡确认书、尸检建议书死者近亲属处有陈某2签名,关系:父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通知和声明书上有陈某2签名。陈某1的母亲吴某的碑文上记载:儿子陈某1、妻子檀某及孙子陈某2、彭某,陈某3,重孙陈某4。陈某1外曾祖母的碑文上记载:其子陈某,孙子陈某1,曾孙陈某2、陈某3,玄孙陈某4。陈
  某1的干部退休呈报表中记载,子女情况为:长子陈某2、次子陈某3。陈某1于1959年的入党申请书中陈述其与被告结婚前曾结婚,于1956年自愿离婚。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系继承纠纷,属必要共同诉讼,陈某2应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立碑是亲属纪念已逝亲属的方式,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碑文照片记录了二原告与陈某1的关系系父子;陈某1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临床死亡确认书、尸检建议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均由有原告陈某2签名,并载明关系为父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死亡后、遗体火化等手续均为原告陈某2办理并签名。陈某1入党申请书中自述其与被告结婚前曾结婚,于1956年自愿离婚;XX监狱出具的《XXX罪犯特许离监审批表》亦载明陈某2与陈某3的关系为兄弟。
  原告陈某2提交的上述证据虽为间接证据,但综合各项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力达到高度可能性,且符合常理,能证明陈某2系陈某1的长子,庭审中,原告陈某3及被告不认可陈某2与陈某1的父子关系,因陈某1已逝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但经本院释明后原告陈某3仍拒绝同意与陈某2进行亲缘关系的司法鉴定,故本院认定陈某2与陈某1系父子关系,陈某2与陈某3系同父异母的兄弟。
  关于涉案房屋,陈某1并没有立遗嘱,原告陈某2与原告陈某3及被告檀某作为被继承人陈某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本案登记于被继承人陈某1名下的位于曲靖市XX小区XXX房屋陈某1所有的一半份额享有均等继承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30万元,且二原告均陈述,同意继承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一,故应由被告分别支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50000元。原告陈某3及被告檀某主张二人均等继承涉案房屋陈某1所有的一半份额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2的诉请,部分于法有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登记于被继承人陈某1名下的位于曲靖市XX小区XXX房屋陈某1所有的一半份额由原告陈某3、陈某2及被告檀某分别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原告陈某3、陈某2同意继承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檀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陈某3及陈某2房屋折价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3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陈某2的其余诉讼请求。

杨芳,籍贯宣威,民革党员,法学本科,现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财税业务部主任,电话:1596948572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