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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文赢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文赢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滥伐林木罪,文赢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一: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熊某、王某、李世某、李丰某、苏某等人合伙 与张某口头协议以4.4万元购买张某240 棵杨树,2020年12月份前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伙同熊某、王某、李世某、李丰某、苏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砍伐101 棵,2023年1月6日,经正阳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共计101棵,均为杨树 立木材积30.203立方米,经与森林资源管理局“一张图”比对,被伐树木所栽 植地块为林地,该地块树木应办理而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被不起诉人王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4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4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局于2024年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二、文赢律师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文赢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以下策略:

1.全面认罪认罚:

在侦查阶段即引导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2、量刑辩护聚焦缓刑适用:

在庭审中,辩护人基于王某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明确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3、程序保障与证据梳理:

?参与庭审质证,对案件证据无异议,确保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强化裁判文书对从宽情节的认定

三、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结语

本案中,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认罪认罚引导、赔偿谅解促成不起诉辩护聚焦等系统性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判决,体现了刑事辩护中“情节从宽”与“程序合规”并重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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