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历时近三十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其于1994年因被告诊疗行为导致下肢损害,并于2023年实施截趾手术,据此向被告索赔“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约225万元。接案后,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紧扣“一事不再理”“诉讼时效已过”“因果关系无法证明”三大核心抗辩。经梳理,原告早在2011年即就同一损害获赔七级伤残赔偿,且本次截趾与其长期服用特定药物、自身癫痫病史存在合理关联。诉讼中,五家权威鉴定机构均以“超出技术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因果关系鉴定。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观点,仅酌情支持原告3万元损失,为当事人直接避免经济损失超222万元,并大幅降低诉讼费负担。
贾如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