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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需承担过错责任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489人看过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那么,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需承担过错责任?


网友咨询:


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需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解答:


发包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承包人要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工程的设计有缺陷,建筑工程质量将难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要符合质量的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等工程技术资料要符合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原因是由设计造成的,提供该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的发包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后,设计缺陷是由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亦有权向设计人员追究责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该项比较容易理解,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低的要求,如果工程建设是由发包方提供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方理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否则应当因此承担工程质量的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总承包人可能利用工程分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而做出的,但该项规范的是发包人的行为,即如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的,建设工程如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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