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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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012人看过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不当行为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行为。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权利主体

    该制度权利主体分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类型,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一类是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前置程序

    股东提起该诉讼,应首先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该前置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该程序又称为“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只有履行了该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诉讼。

    李律师认为:该程序设定之目的,在于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
    四、诉讼利益归属?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5条定有明文,并明确表明“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律师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系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若公司无该利益,则股东无此诉讼之权利,因此基于该诉权产生的收益回复至公司既符合法理,亦符合逻辑。

    五、诉讼费用谁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李律师认为: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意即为维护公司利益,且该诉讼之利益亦归属于公司所有,因此,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亦属合理。但是应当注意到,股东代表诉讼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股东滥诉、节约诉讼成本,因此本条仅规定“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承担“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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