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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谈诉讼时效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1752人看过

  经常有当事人问李律师,我的债权还有效吗,是不是过期了,今天李律师具体讲一讲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海事审判实际谈一下《海商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供大家学习,李律师提示: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维权,以免丧失胜诉权。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二、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三、《民法典》中的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海商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一)最短诉讼时效期间为九十天
  《海商法》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1)《海商法》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1条,《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
  (1)《海商法》第257条,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6)《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关于诉讼时效的其他规定
  (1)《海商法》第266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海商法》第267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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