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1、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承担主体 | 序号 | 项目 | 伤残等级 | 计算标准 | 备注 |
工伤保险基金 | 1 | 医疗费 | 据实结算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4条第2款 | |
2 | 工伤康复费 | 据实结算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4条第3款 | ||
3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0元/天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 ||
4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 交通据实结算(火车<< span="">硬座、硬卧>长途汽车、轮船<< span="">三等舱一下>;食:50元/天;住:150元/天) | |||
5 |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鉴定后如需要,据实结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
6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7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资岗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款第1项 | |
二级伤残 |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九级伤残 | 9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十级伤残 | 7个月的本人工资 | ||||
8 |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90%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款第2项 | |
二级伤残 | 85%本人工资 | ||||
三级伤残 | 80%本人工资 | ||||
四级伤残 | 75%本人工资 | ||||
9 | 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才有) | 五级伤残 | 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9条第1款 | |
六级伤残 | 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七级伤残 | 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9条第1款 | |||
八级伤残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九级伤残 | 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十级伤残 | 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10 | 丧葬补助金 | 死亡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
11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生前工资水平按比例分配器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
12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2、用人单位承担
承担主体 | 序号 | 项目 | 伤残等级 | 计算标准 | 备注 |
用人单位 | 1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
2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按月发放 | |||
3 | 五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 | |
六级伤残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 ||||
七级伤残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
八级伤残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 ||||
九级伤残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十级伤残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 ||||
4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五级伤残 | 70%本人工资 | 能够安排工作的,不发放;单位难以安排工资的,按月发放,单位要为期缴纳社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 |
六级伤残 | 60%本人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