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客户咨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有感,特将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如下,仅供各位财税人员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多多指正:
“你好!我单位在2016年和对方发生真实交易,对方被当地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天津税务稽查要求我们补交增值税、所得税、滞纳金等 ,我认为我是善意取得,不该缴纳滞纳金及企业所得税,我们如何处理,能否得到律师支持”
律师认为:
一、总体处理原则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二、如何认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
三、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1)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2)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 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五、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六、不服《税务稽查通知书》纳税人如何处理?
(1)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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