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沛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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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先还本金还是利息?民法典早有规定,很多人都还错了

作者:刘沛东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4次举报
2026-07-06

日常生活里,借钱、还钱再常见不过。

很多人还款时图省事,转钱就完事了,既不说清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也没约定还款顺序。

等到最后对账的时候,双方各说各话:借款人说自己还的是本金,出借人说先扣的是利息,轻则闹矛盾,重则闹上法院。

其实关于还款的抵充顺序,《民法典》早就有明确的法定规则,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讲明白。

没约定还款顺序?法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很多人默认“还钱先减本金”,这是最常见的认知误区。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还款不足以还清全部债务时,除非双方提前有明确约定,否则清偿顺序固定为三层:

1.?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2.?其次偿还利息

3.?最后才冲抵本金

举个最直观的例子:

你借了别人10万元,约定年利率10%,一年后产生利息1万元。

这时候你转了2万元还款,双方没约定这笔钱的性质。

按照法定规则,先扣1万元利息,剩下的1万元才用来冲抵本金。

冲抵后,剩余本金为9万元,后续利息也按9万元重新计算。

反过来,如果当初双方白纸黑字约定了“先还本金”,那就按约定执行,法律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约定。

欠了多笔借款,先还哪一笔?规则也很明确

不少人会向同一个人借多笔钱,有的到期、有的没到期,有的有抵押、有的没担保,还款额不够全部清偿时,该先抵哪一笔?

这就要适用《民法典》第560条的清偿抵充规则,同样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没有约定的,按以下优先级依次判定:

1.?债务人还款时,可以自行指定偿还哪一笔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3.?数笔债务均已到期,优先偿还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情况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比如利率更高)的债务;

5.?负担轻重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6.?到期时间完全相同的,按照各笔债务的金额比例分摊还款。

这套规则的核心逻辑很清晰:先尊重双方合意,再尊重债务人的选择权,最后按“风险高、负担重的债务优先了结”的原则兜底,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部分还款性质怎么认定?记住这两点不吃亏

绝大多数还款纠纷,都出在“部分还款”上——转了一笔钱,到底算还本金还是还利息?

核心判断标准只有两条:

第一,有约从约。借款时写清还款顺序,或者每次还款时双方确认款项性质,就不会产生争议。

第二,无约从法。没有明确约定的,一律按“先息后本”的法定规则认定。

这里给大家两个实操提醒:

民间借贷还款尽量走转账渠道,避免现金交付。转账时务必备注清楚款项性质,比如“偿还X年X月借款利息”“偿还XX借款本金”,别只写“还款”二字,一旦产生纠纷,备注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另外也要注意,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以主张用超出部分抵充本金。

最后给大家总结3个实用建议:

1.?签借条、借款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还款顺序,从源头避免事后扯皮;

2.?每一笔还款都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妥善留存转账凭证;

3.?利息约定要合规,别碰高利贷红线,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懂点法律规则,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刘沛东,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现担任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日报社、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继承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14409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