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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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施工合同!济南专业律师力挽狂澜,帮施工方锁定 218 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马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5-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核心争议聚焦劳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以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三大法律难点。

当事人承接本地某综合体中央空调安装项目,组织数十名农民工进场施工,按期完成中央空调安装、管线铺设及酒店大厅装修等工程,还自行垫付部分工程材料费用。项目完工后,开发企业迟迟不结算、不付款,长期拖欠施工款项。

后续开发企业经营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事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直接认定双方仅为普通劳务合同关系,拖欠款项属于普通劳务费,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财产,当事人将近 218 万元债权面临大幅缩水、难以足额受偿的巨大风险。

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济南专业工程律师团队介入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确认债权性质、锁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办案经过

1、精准研判案件,找准核心突破口

济南专业工程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最大争议在于: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对方据此主张仅为劳务用工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自然不具备优先受偿权。

律师团队结合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明确办案核心思路:抛开合同表面名称,以实际施工内容、工程属性界定法律关系,不被书面合同名头束缚。

2、固定关键证据,还原真实施工事实

济南工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整理证据:施工人员名单、工资表、工程外装清单、材料垫付凭证、双方沟通催款记录、破产债权申报材料、造价鉴定报告等。

重点佐证三大关键事实:

  • 案涉中央空调安装包含管线铺设、设备安装、不动产附装施工,属于法定设备安装建设工程范畴;

  • 当事人不仅提供人工,还垫付材料、组织整体施工管理,并非单纯提供劳务;

  • 开发企业书面确认工程最终以审计为准,因对方拖延审计,导致工程款数额长期无法确定。

3、一审精准应诉,全面支撑原告诉请

庭审中,对方极力抗辩:双方是劳务关系、欠款为劳务费、不属于工程款,且即便属于工程款,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也超过法定 18 个月行使期限,依法不应支持。

济南专业律师逐条驳斥对方抗辩理由:

  1. 从工程属性来看,中央空调安装、管线铺设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已物化附着于不动产,不可拆分,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定义,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认定为劳务关系;

  2. 工程款数额迟迟无法确认,系开发企业拖延审计导致,过错不在施工方;

  3. 本案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从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债权数额最终确定之日起算,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 18 个月行使期限,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4. 一审法院采纳济南工程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当事人涉案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二审沉着应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原有抗辩理由,试图推翻优先受偿权认定。

济南专业律师二审中坚持原有法律逻辑,进一步强化 **“实质重于形式”** 的裁判观点,明确破产程序中区分劳务与工程债权、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

  1. 法院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开发企业2184574.61 元债权,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败诉方开发企业承担;

  3. 当事人近 218 万元债权不再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部分抵押权债权受偿,最大程度保住全部施工款项,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四、律师观点

1、区分劳务与工程关系,看实质不看合同名头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指出: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规避责任、降低法律义务,故意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冠名《劳务合同》,试图混淆法律关系。判断标准不看合同标题,重点看施工内容:凡是房屋附属设施安装、管线工程、装修装饰等,施工后附合于不动产、无法随意拆分的,均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单纯仅提供人工、不涉及工程物化施工的,才属于普通劳务关系。

2、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的 “保命权利”

济南资深工程律师强调:企业破产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往往极低,很多只能拿回三成甚至更少。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于普通债权、一般抵押权,是施工方、农民工工资款项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一旦被认定为普通劳务费,将面临重大损失。施工方遭遇甲方拖欠工程款、企业破产时,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争取认定工程债权、锁定优先受偿权。

3、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不能简单机械按竣工时间计算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新颖办案观点:建设工程若因甲方原因拖延审计、拖延结算,导致工程款数额长期无法确定的,优先受偿权18 个月行使期限,不应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而应从工程造价鉴定完成、债权数额最终确认之日起算。该观点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契合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立法本意,有效避免因甲方恶意拖延结算,导致施工方丧失优先受偿权的不公平情形。

4、施工方维权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

律师提醒广大施工从业者: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施工合同、施工清单、工资表、材料垫付凭证、催款记录、结算审计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一旦遭遇拖欠款项、甲方破产,专业律师才能凭借完整证据,精准界定法律关系、依法争取优先受偿权,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马蕊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3869111017),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耕法律行业二十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继承、房产纠纷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1370120********1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继承、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