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阿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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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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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据为己有,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黄阿飞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王某为某公司车间普通职工,大刘为该公司车间主管。该公司由于长时间未处理废品和瑕疵品,导致车间积压大量铝制废品和瑕疵品。为此大刘与王某商议,由王某联系废品站,大刘负责签发相关出库、出门手续,二人将公司铝制废品和瑕疵品低价出售给废品站,并将所得利润据为己有。事发后,大刘和王某二人被公司机关抓破,最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刑罚。

 

职务侵占罪的形式多样化,笔者认为比较常见的有直接侵吞型和窃取型非法占有:

1、直接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比如仓库保管员与驾驶员、送货员相互勾结,盗卖公司货物

本案中大刘利用其主管身份与王某相互勾结,将公司物品变卖的行为就符合窃取型非法占用。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大刘参与,或者大刘没有主管这层身份,仅王某单独偷偷将公司财务变卖的行动,则有可能构成盗窃。 

 

量刑:

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

根据2022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

 

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

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仍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目前仍然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500万元。


黄阿飞律师,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律师执业信用等级:A级,联系电话:151-6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8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