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丁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月基本工资9000元以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至2022年1月,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并且仍拖欠工资达30000元左右。
【办案纪要】
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主张剩余工资,也可以进一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了一笔工资流水显示“代发工资”外,申请人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经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29573.12元以及二倍工资差额29263.24元。
【案件提示】
劳动者应当在留存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以免日后产生争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醒】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仅供参考,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无论阅读者是否有相似案件,每个案件都会存在区别,阅读者均应当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进一步分析,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