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纯|时间:2024年04月17日|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冈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约定的物业费标准缴纳物业费。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过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2022年6月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623元及违约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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