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供货方 A 向工程施工方 B 供应木方模板,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经对账确认 B 欠付货款 111 万余元。因 B 无力现款结清,开发商 C 按 B 指示,向 A 出具两套商品房收款收据,合计金额 95 万余元,施工方 B 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拟以房产抵顶欠付货款。 后续两套抵债房屋一套因设计变更灭失,开发商 C 拒绝配合网签、交房。供货方 A 起诉要求施工方支付全款及违约金,同时主张开发商 C 基于三方以房抵债合意,在 95 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仅判令施工方清偿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驳回对开发商的连带诉求,供货方不服提起上诉。
各方核心争议
原告主张:开发商出具完整购房收据,构成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方成立诺成性以房抵债协议,开发商构成债务加入,应当连带偿债。 开发商抗辩:开具收据仅系履行与施工方之间的工程款抵账约定,属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供货方无直接合同合意;无书面债务加入承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
一、供货方与施工方买卖合同关系清晰,欠付货款、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二、仅凭开发商出具的房产收据,无法推定开发商存在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收据无连带还款、债务加入文字内容,供货方未实际支付房款、未办理房屋备案及占有,不存在与开发商成立独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合意; 三、连带责任需明确书面约定或法定情形,原告举证不足,开发商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律师风险提示
1.以房抵债仅出具收据风险极高,无书面三方抵债协议、债务加入条款,难以向开发商追责;
2.仅指示开发商向债权人开收据,属于向第三人履行,不当然产生连带清偿效力;
抵债房屋务必及时办理网签备案、交付占有,固定开发商偿债合意证据,避免房屋灭失、开发商拒履约导致债权落空。
张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