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武汉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与第三人ZZZZ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ZZZZ(湖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湖北x动荆州分公司2021-2023年有线宽带接入工程”部分施工任务。被告甘某某系ZZZZ公司员工,后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3年,因ZZZZ公司经营困难,主动放弃部分施工份额,后续工程由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款由荆州市A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XXXX公司称,其按约应向ZZZZ支付20%工程款,但因对方账户被冻结,遂根据甘某某指示,将970,724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
后XXXX公司以“甘某某未将该款转交ZZZZ,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970,7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案件过程
原告主张:
甘某某无法律依据取得970,724元,构成不当得利;
要求返还本金及按LPR 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所有转账均为应支付给ZZZZ的工程款。
被告抗辩(代理律师:明耀):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ZZZZ已放弃相关工程份额,原告无需再支付其工程款;
甘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收取的是劳务报酬,并非工程款;
所有转账均有明确备注,如“劳务费”“差旅费”等,不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存在重复起诉、混淆个人与公司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查明:
ZZZZ已于2023年7月出具《承诺函》,放弃相关施工份额;
后续工程由山东邮电公司中标,AA公司代付工程款;
XXXX与AA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甘某某为项目负责人;
所有转账均备注为“劳务费”“资料费”“差旅费”等,非工程款;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转账行为遭受损失或重复支付;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海庭曾以个人名义就部分款项起诉借贷纠纷,被驳回。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甘某某收取款项具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转账行为遭受实际损失;
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举证不能。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3.5元,由原告负担。
四、明耀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不当得利为名,行工程款追索之实”的诉讼。原告试图通过更换诉讼主体、变换案由的方式,规避前期借贷纠纷败诉的结果,存在明显滥用诉权的倾向。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指出ZZZZ已退出项目,原告无需再向其支付工程款,从根本上否定“代付工程款”的说法。
证据导向辩护:通过转账备注、协议签字、项目实际履行情况等证据,证明甘某某收取的是劳务报酬,具有法律依据。
揭示诉讼动机:指出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复起诉、混淆个人与公司行为、恶意制造诉讼障碍的行为,成功引起法院警觉。
坚持程序正义:在庭审中依法申请调取相关判决文书,强化我方观点的权威性与连贯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全部辩护意见,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守住了诉讼诚信的底线。
五、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广大企业:
在工程项目中,务必明确款项性质与支付对象;
转账时应规范备注用途,避免后续争议;
不可试图通过变换案由、诉讼主体等方式“曲线救国”,否则将面临败诉甚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