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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万是否为不当得利”?--武汉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者:明耀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8日 44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武汉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与第三人ZZZZ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ZZZZ(湖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湖北x动荆州分公司2021-2023年有线宽带接入工程”部分施工任务。被告甘某某ZZZZ公司员工,后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3年,因ZZZZ公司经营困难,主动放弃部分施工份额,后续工程由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款由荆州市A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XXXX公司称,其按约应向ZZZZ支付20%工程款,但因对方账户被冻结,遂根据甘某某指示,将970,724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

XXXX公司以甘某某未将该款转交ZZZZ,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970,7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案件过程

原告主张:

甘某某无法律依据取得970,724元,构成不当得利;

要求返还本金及按LPR 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所有转账均为应支付给ZZZZ的工程款。

被告抗辩(代理律师:明耀):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ZZZZ已放弃相关工程份额,原告无需再支付其工程款;

甘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收取的是劳务报酬,并非工程款;

所有转账均有明确备注,如“劳务费”“差旅费”等,不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存在重复起诉、混淆个人与公司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查明:

ZZZZ已于2023年7月出具《承诺函》,放弃相关施工份额;

后续工程由山东邮电公司中标,AA公司代付工程款;

XXXXAA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甘某某为项目负责人;

所有转账均备注为“劳务费”“资料费”“差旅费”等,非工程款;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转账行为遭受损失或重复支付;

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海庭曾以个人名义就部分款项起诉借贷纠纷,被驳回。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甘某某收取款项具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转账行为遭受实际损失;

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举证不能。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XX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3.5元,由原告负担。

四、明耀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不当得利为名,行工程款追索之实”的诉讼。原告试图通过更换诉讼主体、变换案由的方式,规避前期借贷纠纷败诉的结果,存在明显滥用诉权的倾向。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指出ZZZZ已退出项目,原告无需再向其支付工程款,从根本上否定“代付工程款”的说法。

证据导向辩护:通过转账备注、协议签字、项目实际履行情况等证据,证明甘某某收取的是劳务报酬,具有法律依据。

揭示诉讼动机:指出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复起诉、混淆个人与公司行为、恶意制造诉讼障碍的行为,成功引起法院警觉。

坚持程序正义:在庭审中依法申请调取相关判决文书,强化我方观点的权威性与连贯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全部辩护意见,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守住了诉讼诚信的底线。

五、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广大企业:

在工程项目中,务必明确款项性质与支付对象;

转账时应规范备注用途,避免后续争议;

不可试图通过变换案由、诉讼主体等方式“曲线救国”,否则将面临败诉甚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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