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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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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撤诉裁定

发布者:马莉娜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9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5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和,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 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宁夏浩晟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佳*,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宁夏贺兰县。

第三人: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反诉被告)田*和与被告(反诉原告)刘佳*、第三人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田*和、被告(反诉原告)刘佳*均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田*和、被告(反诉原告)刘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田*和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实际收取7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田*和负担。

反诉费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佳*负担。

 

 

 

审  判  长   许迎*
人 民 陪 审 员   周晓*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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