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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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

发布者:骆洲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2368人看过

被执行人是别人

但法院把我的东西给执行了

怎么办


可以选择的处理手段: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再审

概念阐述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简称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许对该标的实施强制执行的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本文仅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事人之间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侵害了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的,利益受侵害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诉讼。

再审: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民事诉讼案件必经的程序,而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程序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成立条件

1、执行过程中

2、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3、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提出方式

书面提出异议

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实质审查,审查期间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能处分)

审查结果

1、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提出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6、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7、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提出方式

起诉

诉讼当事人

原告:案外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举证责任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执行情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出条件

1、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3、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4、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提出方式

起诉

诉讼当事人

原告:第三人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执行情况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诉讼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可以提起第二审程序

理论关系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案外人对标的物的异议未被驳回,则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的初步审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区分不同的情况,通过提起再审程序或者提起诉(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讼寻求救济。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的关系

其一,实践中讨论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关系的前提是,案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即“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即判错导致执行错。

分述如下:

1、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案外人可以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但要注意时效问题。

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受理的,为了中止执行,可以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尽管此时属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但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受理,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先提起了执行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被驳回的,属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此时不得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二,如果不存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的情形,即判决正确,执行错误,则只能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分述如下:

1、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存在错误。

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此时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实务中的启示

案外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应当首先考虑受到侵犯的原因,简而言之就是分析属于“判错”还是“执行错”。

如果属于执行错的情况,则必然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且执行依据不存在错误,只能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被驳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属于判决错的情况,如果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则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则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再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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