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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是否有效?(附5个典型裁判观点)

发布者:潘栋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经济仲裁 |5276人看过


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开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购销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律师提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原则上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有效。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无效,法院认为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当天,因此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时候是不允许开具完税发票的,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先开具全额完税发票的做法并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律师提示上述司法判例不是主流观点。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在(2011)桂民一终字第5号。

  二、卖方未开发票,买方不能以此拒绝付款,除非合同已约定先票后款。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出卖人的通汇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作为买受人的重钢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在通汇公司已经向重钢公司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重钢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合同或结算、封账资料中明确约定了结清款项日期的,不适用“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

  裁判要旨: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重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同时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即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既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在通汇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钢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通汇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故重钢公司关于通汇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8037097.55元货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四、买方拒绝付款并且拒绝提供开具发票的具体信息,故意促使条件不成就,可以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裁判要旨:开具发票是买方付款的条件,先票后款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买方拒绝付款并且拒绝提供开具发票的具体信息,故意促使条件不成就,可以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案件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4500号。

  五、合同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实际履行是先付款后开票,视为约定变更。

  裁判要旨:合同虽约定先开具发票再付款,但实际履行中都是先支付款项或者存在先支付款项的情形,属于对合同约定的变更,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75号。

  综上,购销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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