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劳动关系解除时点的精准狙击:在用人单位未明确作出解除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王俐卜律师通过论证“双方无履行合意”及“停工留薪期届满”两个维度,成功说服仲裁庭将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认定为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而非申请人自行主张的日期或庭后某日。这一认定确保了后续所有一次性待遇的计算均适用了更高标准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265元/月),而非申请人自身较低的工资标准(7612.5元/月),极大地提高了赔偿总额。
举证责任分配的巧妙运用:针对工资标准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代理律师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举证义务,仲裁庭因此直接采信了申请人关于日工资350元的主张,并依据法定计薪日(21.75天)折算月工资,有效击破了用人单位试图压低赔偿基数的企图。
工伤待遇项目的全面争取:裁决书支持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全部五项核心诉求,总支持金额达20.5万余元,实现了申请人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二、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为一名中年男性务工人员(1969年出生),于2025年2月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入职不足一月(2025年3月7日),申请人在公司承建的隧道项目清理水沟时,不幸遭遇山壁塌方被掩埋,导致全身多处损伤(主要为右膝部韧带及半月板损伤、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就赔偿事宜与申请人进行有效协商。申请人自行启动维权程序,先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因用人单位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遂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三、案件经过及结果
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劳动者)主张:请求裁决双方自2025年2月17日起成立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6月3日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合计219,848元(计算基数多采用8,265元/月)。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抗辩:辩称工资标准过高,应按实发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过长,不应按十个月计算;已支付的伙食费应予抵扣;且住院病历显示部分治疗项目(如椎间盘膨出等)属于申请人自身疾病,相关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应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仲裁庭认定: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鉴于申请人受伤后未返岗,双方长期无履行合意,仲裁庭突破申请人主张,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2025年12月17日)解除。
工资标准:因用人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工资台账,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仲裁庭采信申请人日薪350元的主张,并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认定月工资为7,612.50元。
停工留薪期: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膝关节多发性损伤”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不稳定期2个月+恢复期8个月)。
费用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7,612.50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以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265元为基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44天)的标准计算,为1,364元;护理费因鉴定结论为“无生活自理障碍”,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17日解除。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05,161.50元,具体构成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3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855.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76,125.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364.00元
四、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参保建筑行业工伤赔偿纠纷,裁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也折射出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点与风险。
1.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点的法律意义
仲裁庭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为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而非申请人自行提出的日期,是本案最大的亮点。这一认定在法律适用上极为巧妙:一方面,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劳动关系的存续,使其能完整享受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因为解除时间点为2025年,使得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时,得以适用2025年度公布的更高标准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265元)。若按申请人主张的2026年6月解除,届时能否适用更高的新标准尚不确定,而本案通过锁定解除时点,提前锁定并适用了已知的有利标准,这一策略值得在办案中借鉴。
2.关于举证责任的运用
在工资标准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保管工资支付记录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代理律师敏锐地抓住了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的致命弱点,成功将工资标准固定为对申请人有利的主张。这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档案管理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础;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在仲裁中要积极申请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由其掌握的证据。
3.关于自身疾病与工伤损害的区分
被申请人主张剔除申请人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用,这一抗辩在工伤纠纷中颇为常见。虽然本案中仲裁庭在事实认定部分未采纳该抗辩(因住院病历系工伤后整体治疗过程),但这给劳动者提了个醒:在工伤治疗中,应尽量避免混合治疗与工伤无关的自身疾病,否则可能会在费用核算中面临被扣减的风险。当然,在紧急或必要情况下,需保留好医生的书面说明。
4.关于护理费的主张障碍
本案中,护理费未获支持,关键在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载明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这表明,工伤职工的护理费主张,并非提出即能得到支持,其前提条件是该费用经法定程序被确认必要,或鉴定结论显示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在实践中,若伤情较重,应在鉴定环节特别关注此事项。
综上所述,本案王俐卜律师通过精准把控法律程序节点(停工留薪期)、巧妙运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利益,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工伤维权代理实践。
王俐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