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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便秘一周,灌肠致死,奇案一桩!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93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因“大便未解一周,下腹疼痛2天”,步行到被告某市某医院处就医。被告某医院行胸部X光和心电图检查未示明显异常,随即予患者谢某行灌肠处理并让其回家。不料,至12月16日谢某腹部疼痛加剧,完全失去自理的能力。2017年12月18日患者再次就诊被告处,被告予安排住院治疗,12月19日,经检查发现谢某存在严重感染,白细胞26.4×10^9L,但病因不明。12月21日,经CT检查报告:腹腔内有大量的积气和腹水,考虑感染性腹膜炎。被告于当日下午为谢某行开腹手术,术中发现患者谢某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导致直肠局部发黑坏死。术后至2018年1月10日病情仍没有好转,调派救护车送到了某上级医院治疗。2018年1月14日凌晨3时,患者因严重感染致使多器官功能衰竭病情恶化,又转至被告处。07时14分,谢某被宣告死亡。

原告(谢某子女)认为被告某市某医院在灌肠的治疗中存在明显过错,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原告)

在2017年12月13日对患者灌肠后,被告未嘱托患者下一步处理,也未告知灌肠有无异常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直接让患者回家,被告对患者的病情持放任态度,极度不负责任。患者回家后出现腹痛明显加剧,至2017年12月18日患者再次就诊,检查发现是因灌肠所致。虽然被告灌肠治疗不存在过错,但灌肠产生的医源性肠穿孔,没有告知需要住院治疗及相关医嘱,患者相信治疗已经完成,被告存在告知不到位、未能预知病情发展的过错。

 

医方观点(被告)

谢某因便秘入院,灌肠治疗有适应证,无明显禁忌症。灌肠至肠穿孔为医疗上罕见情况,无法预知,医方不存在未告知过错。患者谢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腹痛加重时应当及时就医,患者未及时就医是其病情恶化的原因之一;同时患者再次住院后不尊医嘱,拒绝完善一系列检查,也是其病情恶化的原因之一。愿意在司法鉴定结论范围内赔偿。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判决。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

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入院后被告未重视腹部疼痛的观察,未及时发现肠穿孔、肠瘘及右下肢筋膜炎等疾病,存在过错。后患者经积极治疗无效,仍因多脏器功能不全而死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出现腹痛后未及时就诊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治,患者系高龄,存在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急性加重,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房颤动等基础疾病,亦增加了被告及时诊断及后续治疗的难度。综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观点

患者为高龄且患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并不能认定为原告方的过错,但上述因素能够影响治疗效果,因上述因素对患者死亡的影响亦不能由被告承担;灌肠致肠穿孔并非罕见情况,被告理应有预见性。被告主张原告方存在住院期间不配合医嘱的情形,被告在鉴定程序结束后提供的新证据均为单方形成的,即使真实性能够认定,也仅能证明被告在2017年12月18日11时57分开出了上腹部CT、盆腔CT、胸部CT而没有执行,但没有提供原告方拒绝上述检查的证据,故新证据不足以认定系原告方的原因没有执行上述医嘱。

 

判决结果

本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及其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原告方存在的相应过错,本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544901.6元。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

 

笔者提醒

1.灌肠为何会导致肠穿孔。

灌肠是用导管自肛门经直肠插入结肠灌注液体,以达到通便排气的治疗方法。灌肠导致出现肠穿孔并不罕见,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本身有肠道炎症,在细菌刺激肠道粘膜下,导致局部肠道粘膜薄弱。而灌肠导致肠腔压力增高,造成局部薄弱处穿孔。穿孔后需急诊外科手术治疗,目前可以选择开腹肠穿孔修补术或者腹腔镜肠穿孔修补术。

2.医院的过错主要在哪里?

肠穿孔确为灌肠固有风险,但医方应当在灌肠前告知患者相关风险,灌肠后充分告知各项注意事项,对于老年高风险患者,必要时还应当留院观察。本案中医方最主要的过错是没有充分嘱托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及时就医手术治疗,以致发生严重的感染性腹膜炎,最后导致不治身亡。

3.本案被告应当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医院应当建立规范的诊疗程序,分级管理不同风险的患者,规范医嘱,特别是出院医嘱,避免告知不到位。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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