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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共识说不是伪造病历就有赔偿(共识解读)

发布者:林楚伟2024年06月25日116人看过举报

2024年5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研究形成的《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正式发布,有关于伪造、篡改病历的规定,今天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病历伪造、篡改认定的标准。

(1)病历内容存在不真实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2)病历书写者有隐瞒、歪曲、造假的目的;

(3)有逃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4)病历修改的内容完全、大部分或核心信息改变原始记录,且与病历中其他部分、其他证据明显不符,或者内容不真实导致关键诊疗经过无法判断;

(5)病历中的内容已经为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

(6)伪造相关人员签名,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包括但不限于代替或冒充他人签名、医务人员冒充患者或家属签名等。

其中第一条是必要标准,2-6是非必要标准。

二、病历伪造、篡改认定的参考因素。

(1)导致病历不真实的行为发生时间节点是关键;

(2)病历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病历是否有严格控制的封存程序;

(4)病历伪造、篡改内容是否可以与病历其他部分的内容区分开来。

三、病历被认定伪造篡改等的后果。

(1)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推定过错不代表推定医院有赔偿责任,实践中患方还需初步举证患者损害后果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所导致,例如因手术出现了并发症(这个举证难度不大)。另外病历内容不真实部分影响到相关诊疗行为真实情况认定时,才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果病历内容不真实,病历内容伪造、篡改的部分,不影响对相关诊疗行为真实情况认定,不宜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与病历被认定不真实类似情形的后果。

掌握或者控制病历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病历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病历上所记载内容为真实。如只有患者才能提供的门诊病历、其他医院的住院病历,如果患者拒不提供,医院主张存在其他因果关系阻断事由的,法院可以采信;例如医院拒不提供心电图,患者主张漏诊心肌梗死的,法院可以采信。

(3)行政法律责任。

涉嫌伪造、篡改病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面临《医师法》第56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条、第4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处罚的风险(这里不再赘述,大家可以自行查看相关法条)。

 

以上内容是不是和大家所想象的不一样?伪造、篡改病历不一定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关键是看伪造部分是否影响诊疗行为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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