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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姐俩拒绝抚养患有智力残疾的大哥,却想继承大哥房产,法院判了

发布者: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509人看过

常常有人说:有付出就有收获,付出和收获是成正比的。一般情况下,这句话是对的,但有时候,也并非绝对正确。


家住北京东城区的冯先生,曾经就非常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可他姐姐的做法,打破了他的认知。


姐姐们先是拒绝抚养患有智力残疾的大哥,并承诺放弃继承大哥的房产,将照顾大哥的重担全抛给他,可大哥去世后,姐姐们又找理由要依法继承大哥的房产,好在最后,法律维护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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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家中兄弟姐妹四人,冯先生排行第四,上有冯大哥、冯二姐、冯三姐。他们的父亲于1984年去世,母亲于1995年去世,冯大哥是智力二级残疾,一生没有结婚,也无子女。


在北京东城区某胡同,冯先生和冯大哥共有东房两间,登记在二人名下。母亲去世后,冯大哥曾一人居住,可随着年龄增大,冯大哥身体越来越差,近乎半瘫,身边也越来越离不开人,后来就搬到了冯先生家居住生活。


2013年2月,姐弟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冯大哥、冯二姐、冯三姐、冯先生是亲兄妹,父母已去世。冯大哥是老大,残疾人,无子女,应由弟妹三人共同抚养,养老送终。但冯二姐、冯三姐因各自原因放弃抚养权,同时放弃冯大哥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经三人协商,自愿签此协议。”


2013年8月,为了让大哥得到更专业的照顾,冯先生将大哥送入养老院生活,养老院每月费用2300元,2015年后涨至2500元,直至2017年6月,冯大哥去世。


自签署协议后,冯三姐从未探望过大哥,冯二姐是偶尔探望。当冯大哥去世后,冯二姐、冯三姐却说房子应当各自继承冯大哥份额的三分之一,理由是弟弟擅自将大哥送入养老院了,协议上没有写送养老院,如果弟弟没有将大哥送入养老院,她们则同意房子归弟弟所有。


无奈之下,冯先生将两个姐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东房二间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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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登记在冯先生和冯大哥名下位于东城区的东房二间,一直由冯先生出租,一开始每月租金600多元,最后涨到每月1500元。冯大哥没有退休金,自2006年9月开始有低保,到2013年每月750元,冯大哥去世时是855元。2013年以后,冯大哥有超过65岁的福利养老钱,每月200元。


2019年3月,养老院出具《证明》,内容大意为:“冯大哥于2013年8月至2017年6月在养老院居住。在此期间办理的入住手续,包括押金、被褥日用品等费用都是冯先生和爱人两人办理,其他还包括每月4次探视、带他去医院看病,都是弟弟冯先生及其爱人办理。”


2019年4月,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信》,内容大意为:“冯大哥在2013年之前,曾长期在其弟弟冯先生家居住。冯大哥在2013年至2017年是我社区特困供养人员,其本人未婚、无子女、无档案,靠特困供养金和弟弟的帮助生活,前期因年岁已高,身体不便,长期在弟弟冯先生家居住。后其在2013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以集中供养形式,居住在养老院直至去世。”


法院认为,涉案东房二间系冯先生、冯大哥共有的房产,冯大哥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冯大哥的份额系其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为冯二姐、冯三姐、冯先生。三人在冯大哥生前,就冯大哥的扶养问题及冯大哥遗产的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且均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所以,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冯二姐、冯三姐虽以当初不知道冯先生会将冯大哥送到养老院为由,不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遗产,但根据证据,冯先生履行了对冯大哥的扶养义务,且协议中并未约定不得将冯大哥送至养老院生活,所以,法院将按协议的约定对冯大哥的遗产进行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东房二间归冯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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