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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发布者: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经销代理 |355人看过


“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圣伟律师 2019-09-20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院长信箱就“关于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的问题”向咨询者大树作出了反馈意见。答复表示: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只要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即使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登记立案。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民商事关系中,我们应当有风险意识,避免“有苦无法诉”的尴尬境遇,事先一定要对方提供身份、住址等详细信息,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或手持证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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