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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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2021年元旦生效,婚姻家庭篇就离婚纠纷有何新法规定?

发布者:黄庆良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535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与现行婚姻法相比,其中关于离婚事宜的法律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有30天冷静期

对于登记离婚,《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时留出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必要期限。实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防止冲动离婚、草率离婚,保障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良性运转起着重要作用。

离婚自由是离婚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状态。但不是绝对的,离婚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事,还涉及子女、亲属、家庭以及社会问题。设立登记离婚冷静期的目的,针对的是那些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特别是“闪离”的当事人,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期间为分居满一年

对于诉讼离婚,《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在有关离婚理由的规定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原来在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规则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六个月,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即将司法实践通过法律规定确定下来。

3.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应当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编》第10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原《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从恢复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一个重要的理念,即复婚也是结婚,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要求,确认双方是否可以结婚。不符合结婚法律要求的,也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4.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

《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特别强调,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确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父母亲权的变更,而不是亲权消灭,只是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亲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如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享有亲权的权利,负有亲权的义务。

5.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与原《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相同,增加的规则是,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方适当少分。

6.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对对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相比较,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本条删除这一限制条件,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扩展为一般性规则,使其适用范围扩大。

7.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理由增加兜底条款

《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增加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首先是在主观上要有重大过错,应当理解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其造成了损害。符合这样的要求,就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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